债务人因家庭经济拮据无力偿还债务,2014年4月15日,在长洲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调解下,债务人到债权人的厂里打工,以劳务抵债。对这种方式,债务人和债权人都表示满意。
2010年至2013年,陈某为做生意,向方某赊购钢材,赊购货款价格10000元。后因陈某生意失败,无法归还货款,方某把陈某告上法庭。法院立案后,承办法官发现双方当事人有调解的意向,在法官主持下,陈某、方某双方签订调解协议,陈某承诺一次付清款项。但陈某在付给方某5000元后,余款5000元一直未付。
方某向长洲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陈某下达了执行通知书,限陈某三天内履行义务。陈某主动来到法院,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得知,被执行人生意失败后,以帮人打散工为生,没有固定居所,工资只有1500元,家里有父母、妻子、孩子要靠其抚养,生活确实困难。被执行人希望到申请人的厂里工作以劳务抵债。
鉴于被执行人家庭情况确实困难,又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提出以劳务抵债的请求。长洲法院执行人员通知申请人方某到法院,向其说明情况,经过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陈某提出以劳务抵债的请求。
双方对此方案表示同意,并达成了以劳务抵债书面协议:被执行人陈某自愿到申请人方某的厂里干活抵债,每月工资1000元,其中扣出500元作为抵偿债务,抵债期限直至债务履行完毕为止。在以劳务抵债协议履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让其妻也一块到厂干活,也同样拿出一部分工资抵债。目前,双方合作愉快。
(陈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