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还是朋友,关于房子的问题,我们做好交接了,抚养费方面也谈妥了,法官您就放心吧。”申请人廖某与被执行人左某异口同声地说。
廖某与左某于1992年相识,同年登记结婚,并于1996年生育儿子左某某。婚后生活中,由于双方性格不合,以及生活习惯等问题存在重大差异。从2011年8月起,二人便分居生活。2012年7月,廖某诉至法院,请求与左某离婚,同时合理分割双方财产。
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婚生儿子左某某由原告廖某抚养,左某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1000元至左某某大学毕业止。探视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教育费、医疗费双方各承担一半。原、被告双方共同按揭购买的房屋使用权归原告所有,尚未归还的银行贷款由原告负责偿还。原告一次性向被告补偿房屋款230000元。另外,除小汽车归被告所有以外,其余物品均归原告所有。
但调解书生效后,原、被告均没有履行义务,双方都不愿意主动让步,为此,案件只能进入执行程序。主办法官在充分了解案情后,本着人文执行的司法原则,三番四次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主办法官一方面对廖某进行劝说:“正所谓夫妻不成仁义在,做不成夫妻,也可以成为朋友,没有必要把左某逼得那么紧,或许他也有他的难处,但是不方便说而已。”廖某听了,觉得很有道理:“毕竟大家做了那么多年夫妻,感情还是有的。”于是便不再逼着左某马上搬出房屋。另一方面,主办法官也对左某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作为一位父亲,应该为孩子做个好的榜样,不要因为一时之气而破坏了孩子在其心目中的形象,那将会得不偿失,毕竟夫妻一场,也不至于把关系弄得那么僵,你说是吗?”左某惭愧地低下了头,然后拍了拍胸口:“法官您放心,我这个星期就收拾好东西,尽快搬出去,把房子腾出来给廖某。”眼见案件了结,主办法官终于可以松一口气了。
果不其然,双方均没有食言,所以案件进行得很顺利。3月20日上午,在房子的现场,双方做好交收工作后,同一时间对主办法官尽职尽责的办案态度以及人文执行的司法精神竖起了大拇指。
(卢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