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一大清早,一名满头大汗的妇女急急忙忙地来到长洲法院,从她的挎包里取出800元钱:“同志,能不能帮我先办手续,我是来交执行费的。”
原来,这名妇女姓阳,是一件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被告阳某于2001年12月14日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借款88000元,借款期限为216个月。借款用途为购买梧州市某房屋,被告梁某、张某自愿承担还款义务,并同意用他们借款购买的位于梧州市的房屋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借款后,被告阳某从2012年3月20日开始拒还借款本息。直至2013年1月20日止,被告尚欠借款本金50051.66元及利息2946.61元。原告经多次催收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事实判决被告阳某、张某、梁某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归还借款本金50051.66元及利息2946.51元。但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阳某等人并没有履行义务,反而逃避执行,躲出外地,案件因此进入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阳某等人以为找不到他们,便不用偿还借款。正当他们打着如意算盘的时候。执行法官向其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由于被执行人不知去向,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将对其用来抵押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所以执行法官在被告所抵押的房屋张贴拍卖通知书。
这一招果然管用,被执行人阳某今年3月17日偷偷地从外地回来并看到拍卖通知书,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于是便急急忙忙地联系上主办此案的执行法官,希望不要将其房屋进行拍卖,同时承诺在两天后还清借款,并且承担执行费。两天后,被执行人阳某果然信守承诺,她把所有欠款付清的同时,也主动地交纳案件的执行费用,于是便出现本文开头那一幕。
今年以来,长洲法院改变以往单兵作战的执行方式,实行对所有执行案件集中查询,包括银行、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在得到反馈信息后,再统一查封和变现。“不怕被执行人躲避到外地,只要他有财产,无论是银行账户、房产还是车辆,就能快速且统一处理。”一位执行法官如是说。
(卢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