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法官给我儿子一个从轻处罚的机会,他一定是受人唆摆才做犯法的事情的,希望你们帮帮他吧”。开庭前两天,一位母亲在进行问话笔录时向主办法官哭诉求助。他的儿子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将接受法律的制裁。2014年4月17日15时许,该案在长洲区人民法院作出宣判,被告人何某明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刑罚。
基本案情:2013年12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何某明接到好友 “扑街” (另案处理)的求助电话,与李某彬等人在本市长洲区倒水镇倒水街高架桥底处与被害人聂某德谈判,双方因赌场股份问题发生争执后,便与“扑街”等人手持铁管、砍刀对聂某德驾驶的轩逸牌小轿车进行砍砸,导致车身多处损坏及聂某德受伤。经鉴定,被损坏车辆的修复价格为人民币19736元;聂某德的伤势不构成轻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罪名成立。鉴于何某明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家属亦代其交来赔偿款,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被告人何某明作案时未满十七周岁,由于家境困难于初一时辍学随父母务工,后在社会上接触了“扑街”等闲散人员,这次便是因为所谓的“江湖义气”而走上犯罪道路。主办法官对其作了耐心的教育后,何某明终于意识到该行为的严重性,向法官及其母表示真心悔罪。
(欧阳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