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你说得对,一件事归一件事,家里被偷了东西的事,应该另外解决,至于拖欠的物业管理费,我马上交。”被执行人叶某一脸诚恳地说。“其实我们公司也有不对的地方,至于叶先生的物业管理费,我们公司决定减免一半,以减轻叶先生的损失。”梧州市某物业管理公司的代表也作了让步。就这样,一起在一小时前还争得面红耳赤的物业管理费纠纷,一小时后在法官的将心比心的调解下,终于化干戈为玉帛。
被告叶某于2005年9月向梧州某实业有限公司购买了某花园10号地层X号房。原告是该花园小区开发商委托对某花园小区物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的公司。原告从2001年11月8日开始对某花园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至2012年4月30日,在某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聘请新的物业公司后,原告的物业管理合同终止,原告退出某花园的物业服务。被告在原告服务期间欠交2010年7月至2012年4月的物业管理费共2978.80元;欠交2012年1至4月期间自用水费90.59元、公共楼梯间灯费5.80元、公共路灯费17.20元、公共消防水分摊费22.20元、IC卡工本费20元。为此,原告起诉至长洲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叶某应当支付原告梧州市某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费2978.80元及其它欠费155.79元。
判决生效后,由于叶某没有主动履行义务,某物业管理公司向法院申请了执行。承办法官在了解全部案情后,觉得该案标的并不大,以叶某的经济能力,完全能够支付,至于叶某为何不肯支付,当中必有隐情,便于4月21日约双方前来法院,希望调解双方矛盾。
调解中,承办法官主动了解叶某当初拒交物业管理费的原因。叶某毫不掩饰地道出自己的怨气:“我不交物业管理费是有原因的,当时又不让我装防盗网,结果导致我的家让盗贼光顾了两次,物业公司竟然一点表示都没有,哪怕是道歉,所以我才不交这钱。”在得知叶某拒交物业费的原因后,承办法官开始做叶某的思想工作:“叶某,不能因为你家被盗了,而拒绝交纳物业费,那是两码事,你应该先把所欠的物业费给交了,你的损失可以根据你们之间所签订的协议,另外立案向物业公司索赔,但是不履行法律文书的义务是绝对行不通的,所产生的后果就必须由你承担。”
承办法官的一番话,说得叶某连连点头。在做通了叶某的思想工作后,承办法官回过头来,也向物业公司的代表说了句心里话:“在法律上,叶某不交物业管理费,是他的不对,但在情理上,造成他不交的原因是他的家被盗窃了,你们却不闻不问,导致他心中有这股怨气,所以你们也有不对的地方。”物业公司的代表的听了,觉得有点愧疚,在经过向其上级汇报和沟通后,随即表示愿意减免一半叶某所欠的物业管理费。最终,这一起由于拖欠物业费引起的纠纷随着法官的真情调解而令双方握手言和。
(卢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