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因停车问题与聂某发生误会后争执打斗,致聂某受伤,聂某索赔未果,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4月23日,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了判决,判决李某赔偿聂某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22338元。
2013年8月,李某在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三路某旅馆门口,因停车问题与聂某发生误会后争执打斗。在打斗中,李某导致聂某受轻伤。聂某向李某索赔医疗费等费用未果情况下,向长洲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损失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某故意伤害聂某,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赔偿聂某因此造成的损失。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据相关材料,经计算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得出,聂某的各项损失共计22338元,由李某负责赔偿。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陈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