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1日15时许,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对一起故意伤害罪进行宣判:以被告人邹某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基本案情:2013年7月3日19时许,被告人邹某平因怀疑住隔壁的被害人冯某勇偷用自家的电,便找上门与其理论,后双方在出租屋内发生口角,邹某平因不忿冯某勇的言语遂即拿起菜刀向冯某勇砍去并砍伤其左手腕。后经鉴定,冯某勇的左手腕部被砍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邹某平是在冯某勇报案后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才交代犯罪事实,并不是主动、直接投案,故不具有自首情节。然而在冯某勇治疗期间,邹某平家属赔偿了医药费2000元,且邹某平归案后能如 实 供 述 犯罪事实,亦已当庭认罪,遂依照我国《刑法》相关法规对其作出如上判决。
邹某平与冯某勇均是从外地背井离乡来到本市谋生,两人来自同一省份在外地又成邻居,本应互相帮忙照应,但却因为一些矛盾而大动干戈,邹某平这一刀不仅砍伤了冯某勇,还砍伤了老乡之间的那份情感。
(欧阳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