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通过依法执行,成功地执结了一件工商行政执法违法经营处罚案件,被处罚人陈某在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同意工商局对其作出的5000元处罚决定,并马上付清罚款。
2013年5月,申请人长洲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对长洲区一家砖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砖厂的负责人陈某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工商局立案调查,陈某在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页岩砖生产、销售经营活动。已销售页岩砖12.5万块,平均每块获利0.04元,共计获利5000元。长洲区工商局认为,陈某在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页岩砖生产、销售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依据该法的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陈某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并处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陈某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法定期限内履行了一部分罚款,但是还有5000元没有履行,因此,申请人长洲区工商局向长洲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长洲法院执行局受理后,为了尽快结案,执行法官经过了解,来到被执行人陈某的住所,找到其本人,向其说明来意,并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5000元罚款。当被执行人见到法院执行人员突然出现在自己面前和执行通知书时,意识到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果的严重性,当即承认自己违法经营的事实,并同意马上履行余下5000元罚款。当被执行人将5000元罚款交至主办法官的手上时,脸上一副很难为情的样子:“我以后会多加强法律知识学习,绝不做违法经营的买卖。”
至此,这起工商行政执法违法经营处罚案件完满执结。
被执行人在送达证上签字
(陈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