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李某在室内装修天花板时不慎摔下受伤,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该男子李某构成十级伤残。为了追索工伤赔偿,李某将发包方和承包方一并告上了法庭。
被告承包方许某承包了另一被告发包方某工艺公司的室内装修工程,于2012年5月11日雇请李某施工,每天工资200元。2012年5月31日,李某在室内装修天花板时不慎摔下受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但因三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李某遂起诉至法院索取合理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在为被告某工艺公司进行装修时受伤,被告许某作为工程的承包者及原告李某的雇主,其应对提供劳务者职业活动尽到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职责义务,李某摔下受伤,其应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另一被告某工艺公司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其未认真审核承包者的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就将装修工程发包给许某,其应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原告李某在进行室内装修时,应注意人身安全,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但其在施工中未采取安全措施,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导致从高处摔下受伤,其本身亦有过错,故减轻被告30%的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许某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31580.71元;另一被告某工艺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由于许某并没主动履行义务,李某唯有向法院申请执行。经查证反馈得知,许某的银行户口仅有存款10000余元,与赔偿金额相差甚远。于是主办法官先在4月28日上午扣划了许某账户的存款,另再查封某工艺公司的对公账户。而后4月28日下午到某工艺公司对其负责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主动履行义务。该公司负责人起初不愿意支付赔偿款,主办法官先是对其释法明理,但其却耍起了太极,一直诸多推搪。主办法官唯有严词厉色地阐明若不履行法律文书的后果及严重影响,该公司负责人立马就被震慑住了,于是便承诺马上让公司的财务把余下的赔偿款以转账的形式转到了法院指定的账户。
至此,一起看似棘手的工伤赔偿纠纷,在法律的威严之下顺利执结,主办法官亦及时通知申请人李某可于下个星期前来法院领回所有赔偿款。
(于创林 卢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