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洲:房屋过户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法官促双方调解圆满结案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4-05-04  分享到:
 

麦某、何某原系夫妻,离婚后,麦某因何某未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将何某告上法庭,428,经过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法官的努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麦某、何某双方于2008年在民政局办理手续登记离婚。离婚时双方签订一份协议书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配。协议约定梧州市新兴一路房屋由麦某拥有,梧州市新兴二路房屋由何某拥有,两房屋的按揭款由何某支付至按揭完毕,分居后麦某住新兴一路房屋,何某住新兴二路房屋。后麦某、何某出具一份离婚财产分割补充说明,离婚协议书上约定归麦某所有的房屋梧州市新兴一路房屋原登记在何某名下,抵押给了某银行。房屋的贷款已结清。离婚后,麦某按离婚协议的约定要求何某协助办理新兴一路房屋所有权易名手续,但何某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因此麦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何某按离婚协议履行将梧州市新兴一路房屋过户到麦某名下的义务。

法院立案后,案件承办法官通过了解案情,并对双方当事人做了长时间的思想工作。终于,双方当事人都分别表示有调解的意向,并主动向法院申请要求约好时间到法院进行调解。并经法院主持调解,并在案件承办法官的见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梧州市新兴一路房屋为麦某所有;何某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上述房屋过户到麦某名下,并协助麦某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

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均对调解协议没有异议,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法院予以确认,并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遂在调解书上签字确认。至此,一件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在长洲区人民法院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圆满结案。

(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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