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生意不成仁义在。本是生意上的伙伴,由于意见不合,其中一方罗某执意退伙,并欲取回所投资的钱。但另一方黎某暗暗扣起本该退回给罗某的钱。罗某经多次追讨未果,一怒之下将黎某送上了被告席。
2011年10月,原告罗某与被告黎某达成口头合伙协议,双方各出资2万元,开办某店铺。同年11月,双方选定了梧州市X路Y号商铺作为店址。而后,双方开始对租赁的铺位进行装修。同年12月,原、被告共支付货款94023元,其中原告支付了44032元,被告支付50000元,以上合计原告出资64032元。
但正当店铺准备开业之际,原告与被告之间因经营问题发生激烈争吵,经多次协商仍未能解决问题。于是原告便向被告提出退股,被告亦欣然同意。并在合同上注明“罗某已于2011年12月25日退出该项目,该铺位租赁合同与罗某无关”。与此同时,被告通知原告,其已经将原告店铺的股份购下,并自己单方经营。2011年12月26日,原告收到被告退回店铺的装修款、设备款等合计15736元,但货款44032元及当初投资的股金2万元却没有退回。2012年1月7日,被告经营的店铺开张营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口头合伙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协议合法有效。且从上述三个方面可以证实被告同意原告退伙,并承诺将原告所出资的款项尽快退还。所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黎某向原告罗某退还合伙投资款64032元。
但判决生效后,黎某对于法院的判决无动于衷,坚持拒绝履行义务。罗某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先是冻结了黎某的银行账户,以防止其恶意转移财产。然后多次找黎某前来法院谈话,并动之以情,说之以理,希望黎某能主动履行退还义务。但黎某继续我行我素。承办法官唯有采取强制措施,于5月4日对黎某的银行账户进行强制扣划,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卢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