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问自取是为贼,这是我国流传已久的谚语,告诫人们不要随便拿走他人的财物,如果没有经过人家同意擅自拿取的话,那就不是拿,视为偷,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然而社会发展到了今天,依然有人会为那一时贪念而付出代价。
2014年2月11日下午,被告人黄江山经过本市长洲区三龙大道玫瑰湖公园门口附近时,见到停靠在该处的一辆白色铃木牌助力车没有拔车钥匙,便走过去将其开回出租屋。经查,该车为被害人黄某镱所有(车桶内有人民币200元、衣服、雨伞等物)。经鉴定,该助力车价值人民币2666元。
该案于2014年5月5日9时在长洲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主办法官经审理后认为:开庭审理前,被告人家属代其退还赃款200元于法院暂存, 庭审中被告人也主动认罪,且所盗车辆及物件均已退还被害人,遂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的刑事处罚。
(欧阳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