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是无债一身轻啊,谢谢法官。”被执行人陈红、黄华二人长长地舒了一口气。“我们也终于能完成任务了。”中国银行梧州分行的工作人员同样也叹了一口气。
被告陈红、黄华由于生意周转需要资金,遂于2012年6月向原告中国银行梧州分行贷款27万余元,约定还款期为36期(一期为一个月),并以其所有的小轿车作为借贷抵押。但被告只还了头三期的贷款就一直拖欠没有再还。原告经多次催讨无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贷款25万余元。
法院受理后,组织双方前来调解。调解中,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6月签订的借款合同。被告于2013年3月1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50239元和利息,并对被告所抵押的小轿车享有优先权。
调解书生效后,因被告未能按时履行义务,为此法院依法对其抵押的小轿车进行评估拍卖。由于该小轿车的评估价值偏高,导致两次拍卖均以流拍告终。为了尽快结案,及维护申请人中国银行梧州分行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于5月7日组织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一起前来法院进行调解。
执行法官提议,倘若再进行拍卖,一来所需的时间比较久,二来如果再次流拍,对申请人利益的损害将进一步加大,倒不如采取以物抵债的方式,既省去了时间,又能最大限度地保障申请人的利益。被执行人表示没有意见。梧州分行的工作人员经与上级领导沟通后也表示同意该方案。
至此,拖了一年之久的案件最终以以物抵债的方式实现执行和解。同时,该案也成为长洲法院今年以来第三件以以物抵债方式和解结案的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使用以物抵债这种方法来结束执行程序,以解决“执行难”这一困扰当前法院工作的老问题,同时亦能做到及时结案,及时实现债权和涤除债务的积极效果。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卢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