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苏某在网上认识,之后同居生活,并生有一子。但是至今没有登记结婚,谭某、苏某因非婚生子的抚养问题发生纠纷,经双方协商无果,谭某将苏某告上法庭,要求非婚生儿子由谭某携带抚养,苏某每月负担非婚生儿子抚养费500元。5月9日,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这件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判决谭某与苏某的非婚生子随谭某共同生活;苏某每月支付非婚生子抚养费500元,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原告谭某与被告苏某于2009年在网上认识进而开始同居生活,2010年生有一子,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原、被告分居,分居后非婚生子由原告谭某带回其父母一起生活。非婚生子出生至今已三岁半,被告苏某独自携带抚养儿子才三个月,原告谭某、被告苏某和非婚生子共同生活一年,其余时间都是原告谭某的父母照顾。被告苏某没有尽到应有的责任。原、被告因非婚生子的抚养问题发生纠纷,经双方协商无果,谭某将苏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受是否婚生的影响。原、被告系非婚生子的生父母,二人均有抚养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本案中,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受是否婚生的影响。原、被告系非婚生子的生父母,二人均有抚养非婚生子的义务。非婚生子自原、被告双方分居后由原告及其父母照顾抚养,被告长时间没有照顾,为了保持生长环境的连续性,并结合孩子的年龄因素,非婚生子随原告的父母共同生活更为适宜。关于抚养费标准,考虑到物价水平、孩子的实际生活需要,原告诉请500元抚养费合情合理,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陈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