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反腐倡廉的行动席卷神州,一些涉及以权谋私、中饱私囊的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且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2014年5月7日9时,长洲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受贿案进行宣判,被告人程某林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2010至2012年间,被告人程某林利用其担任梧州市长洲区倒水镇某村民委员会委员的职务便利,在协助长洲区倒水镇政府开展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进行危改房面积验收及发放危房改造补贴工作的过程中,明知该村村民何某坤、谢某均、岑某文等人的危改房面积超过相关规定仍然予以验收,发放危改补贴款,并先后收取何某坤等人送来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2200元。后又再次重施故技帮助该村民罗某培、岑某生等人,并伙同蒙某源、蒙某全(均已判刑)先后收取送来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0500元,被告人程某林分得2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林已于2014年1月7日将所得赃款人民币14700元退出。
长洲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某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构成受贿罪。本案犯罪涉及的钱财属扶贫特定款项,而被告人程某林多次收受他人钱财,本应依法从重处罚。然而考虑到程某林的行为与直接侵吞、截留扶贫等特定款项的性质不同,且其已退出全部赃款,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定,可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欧阳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