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洲法院执行法官来到倒水镇工商所,与该所执法人员处理一起工商行政执法案件。
2013年5月,申请人长洲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对倒水镇区一家砖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砖厂的负责人欧某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工商局立案调查,欧某在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页岩砖生产、销售经营活动。已销售页岩砖12.5万块,平均每块获利0.04元,共计获利4400元。长洲区工商局认为,欧某在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页岩砖生产、销售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依据该法的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欧某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4400元,并对处以1.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欧某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法定期限内履行了一部分罚款,但是还有10400元没有履行,因此,长洲区工商局向长洲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长洲法院受理后,为了尽快结案,多次与被执行人进行电话沟通。但被执行人要么就推搪没时间,要么就说没有钱。主办法官意识到如果不采取强硬的措施,被执行人是不会主动履行义务的。于是,在得到银行反馈的查询结果后,发现被执行人在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足够的银行存款后,马上采取强制冻结措施。
被执行人得悉其存款被法院冻结后,意识到不履行处罚义务后果的严重性,于是便急忙来到倒水镇工商所了解情况,该所领导立即与法院取得联系。主办法官了解情况后,马上带领法警到达倒水镇工商所,与被执行人欧某进行交流,被执行人表示同意工商部门对其的处罚,并承诺尽快缴清罚款。
第二天,工商部门领导致电长洲法院行政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10400元罚款,并再次对长洲法院行政庭法官的工作表示感谢。
被执行人(左一)表示会履行处罚义务
(陈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