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洲:以不告知已批方案为由起诉 不符合行政受理范围不予受理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4-05-20  分享到:
 

舒某以市住建委不告知其已批准某置业公司对《房屋建筑方案》的更改,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住建委行政许可的诉讼请求。520,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对舒某的起诉不予受理。

舒某于2007年与某置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实为使用权转让《商品房内部认购协议》。协议约定该公司以19.7万元作价,转让商品房所占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给舒某。2008年在舒某付清最后一笔价款后,该土地使用权已归舒某所有。但是2013年,市住建委在舒某不知情时,批准了《房屋建筑方案》的更改。2014年舒某获知后,多次要求市住建委撤销该建筑方案未果,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查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人提供的《商品房内部认购协议》、《补充协议》等证据表明,起诉人与某置业公司签订的是内部认购协议,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述认购协议是否有效,是否应解除协议等问题,关系起诉人是否是适格的原告诉讼主体,是否与市住建委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未作出最终处理的情况下,直接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撤销市住建委的行政许可,没有法律依据。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行政案件受理条件。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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