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对于利息,尽管债权人与债务人可自由约定,但如果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如何处理?5月20日,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陈某归还郭某借款6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原告郭某与被告陈某系朋友关系。2012年,被告陈某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交予原告。借条注明:“今借郭某人民币6万元。”并用新兴二路的一处房产作抵押。被告陈某在借款人处签字。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欠款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万元,并要求支付自2014年2月1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本案中,被告欠原告的借款事实,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双方借贷关系清楚明确,被告应按照约定归还全部借款,被告没有依照约定偿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予以支持。由于原、被告在借条上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现原告请求自2014年2月13日起计付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支持自起诉之日由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陈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