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以市人社局不给其办理提前退休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诉讼请求。5月23日,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对梁某的起诉不予受理。
1978年9月,水运公司到农村招工,梁某进入水运公司工作,并被选派到轮渡公司实习。实习期满,水运公司将其调回,至1992年11月公司改制时止,梁某在水运公司工作了14年3个月,从事工作的环境属对人体伤害较大。2013年,梁某向市人社局申请办理退休,但市人社局以工种是水手为由不予办理退休手续。梁某再次人社局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但该局以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作出不予办理提前退休的决定,梁某对不予办理提前退休的决定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作出维持市人社局不予办理提前退休的决定,梁某仍然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查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梁某要求撤销市人社局作出“不予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起诉意见,因属于政策性问题,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行政案件受案范围,遂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陈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