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一点“好处费”就贸然帮别人做担保,结果不仅替人收拾残局,还得替人还钱还利息,差点连自己的车都赔上了。
2009年5月10日,林永清以做生意为由,向中国农行某支行借款30000元用作周转资金,何雪、龙凌林在收取林永清1000元好处费后,替其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笔借款的期限自2009年5月15日至2012年5月14日止。但借款期限届满后,林永清一直拖欠借款,分文未还,银行经多次以电话及短信催收未果,遂将林永清、何雪、龙凌林一并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林永清应向原告中国农行某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支付利息5389.87元。被告何雪、龙凌林对被告林永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判决生效后,林永清不仅没有履行义务,而且还溜去了外地,借此来逃避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主办法官通过全面查询后得知,被执行人林永清名下没有任何存款和房产。但另外两名被执行人何雪、龙凌林名下则有房产一套,及汽车一辆。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主办法官立刻查封了被执行人何雪、龙凌林名下的汽车。
被执行人何雪、龙凌林得知自己的汽车被查封的原因后心急如焚,马上找到承办法官:“钱又不是我们借的,凭什么让我们还?我只是签字做了个担保而已。”承办法官耐心地向其作出详细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何雪、龙凌林终于明白是怎么一回事,于是便马上筹集资金,并在5月23日来到法院一次性交清了30000余元欠款,这才把查封的汽车给解了封。
笔者提醒:在替别人担保之前,最好先做好风险评估,要懂得量力而行。同时要了解被担保人的还款能力,并弄清楚被担保人的经营活动是否真实合法。千万别像本案的情况那样,仅仅为了得到1000元的“好处费”,最后导致得不偿失。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卢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