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洲:以不按规定为由撤销房屋所有权证 法院裁定不符合起诉条件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4-05-30  分享到:
 

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以市房产局在办理位于新兴三路某小区的车库产权证过程中,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处理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市房产局发给第三人某房地产公司《房屋所有权证》的诉讼请求。528日,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对该业主委员会的起诉不予受理。

新兴三路某小区的建设单位是第三人某房地产公司,199910月,第三人取得了市规划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市人民政府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54月,市建规委作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单》。第三人向市房产局提出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市房产局核发了《新建商品房权属初始登记证明书》。2013年,第三人向市房产局提出该小区车库商品房所有权登记申请,市房产局核发了《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房屋所有人第三人某房地产公司;共有情况单独所有;坐落新兴三路某小区车库,规划用途为车库,面积160平方米,登记时间20133月。但是,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认为,按照市设计院提供的平面图,明确规定新兴三路某小区的公共车库面积3500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该公共车库属于公共设施,属于业主共有。市房产局核发给第三人某房地产公司的《房屋所有权证》是错误的。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房屋所有权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41:“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3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异议、终结诉讼、中止诉讼、移送或者指定管辖、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准许或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审查后认为,第三人某房地产公司取得新兴三路某小区车库的房屋所有权证。而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只提供了市设计院的平面图,不能证明其与某房地产公司获得产权登记的房产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陈锋)

版权所有:中国共产党梧州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桂ICP备15009969号   桂公网安备 45040502000009号
网站主办:中国共产党梧州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梧州市平安办
电话:0774-6022086  邮箱:pawzw@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