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梧州一女子蒙某于2012年10月应聘到某房地产公司工作。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1200元加提成。但某房地产公司直到2013年2月28日才与蒙某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4月,蒙某离职。而后,蒙某向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仲裁判决书,裁决某房地产公司向蒙某支付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8113元。
某房地产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至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长洲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某房地产公司自2012年11月开始向被告蒙某发放工资,双方于2012年10月24日就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原告却于2013年2月28日才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逾期则应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但原告并未与被告于2012年11月24日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原告应按法律规定向被告支付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的双倍工资。被告蒙某2012年12月工资为1591元,2013年1月工资为3134元,2013年2月工资为3388元,合计8113元。遂判决原告某房地产公司向被告蒙某支付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的双倍工资差额8113元。
原告不服判决,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梧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某房地产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某房地产公司一直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的义务,为此,蒙某于5月28日向长洲法院申请执行,目前,该案已经正式立案执行。
(卢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