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陈某在婚姻期间透支信用卡9000余元。离异后,由于信用卡是用其丈夫梁某的名字的,因此梁某在偿还了透支本金以及利息合计21000余元后,随即将陈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陈某归还自己21349.34元。
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究竟这笔钱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属于陈某个人的债务?2014年4月,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后,给出了答案。
梁某于2004年1月18日向银行申请了一张信用卡,陈某则向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4年10月8日,梁某与陈某登记结婚。2008年3月17日,梁某与陈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债务。梁某的信用卡截至2007年1月11日透支了9910.50元。之后,梁某往卡里存入了1000元,然后截至2014年1月24日透支了8910.50元,透支利息12438.84元,梁某于2014年1月24日当天向银行一次性支付了21349.34元。但梁某认为,该信用卡一直是陈某在使用,因此要求陈某自行负担上述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某与陈某婚姻存续期间,梁某所申请的信用卡透支了9910.50元,在梁某与陈某离婚后一直没有偿还,且双方没有提供证据印证属各自的个人债务,故认定该款及其利息为夫妻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负责清偿。虽然双方于2008年3月17日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二人自行协商处理债务,但双方在离婚后,对婚姻存续期间透支信用卡的金额没有进行清偿,且梁某向银行付清了透支的金额及利息共21349.34元,有其提供的银行个人(存款)回单作为佐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关于“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的规定,梁某以自己的财产偿还了共同债务后向陈某追偿,陈某应支付其应负担的债务。最后法院判决,被告陈某支付原告梁某10674.67元。
但判决生效后,由于陈某迟迟没有履行义务,为此梁某只好向法院申请执行,目前,该案已经正式立案执行。
(卢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