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您说得对,这钱我确实应该赔,你数数,一分不少。” 韩某说罢,将13000余元赔偿款整齐地放在桌面上。
2013年12月3日,韩某驾驶一辆拖拉机沿某村对出道路由市区方向往某小学方向行驶时,与对向行驶的由蒋某驾驶的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蒋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韩某驾驶的拖拉机已达到报废标准,但却在道路上行驶,及在道路上行车时未靠右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蒋某的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未能确保安全,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故韩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蒋某的左手手掌骨折,身上多处擦伤,因此而住院9天,共花费医药费13191.74元。然而,韩某仅仅为蒋某垫支了医药费3000元。可3000元远远弥补不了蒋某的实际损失,为此,蒋某将韩某告上了法庭,追讨包括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在内的赔偿合计17000余元。
2014月5月,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韩某是拖拉机的实际车主,但却未为该拖拉机投保交强险,因此应承担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即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其余部分,按照事故责任进行赔偿。故韩某应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项目赔偿医药费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项目赔偿误工费、交通费4206.97元。合计在交强险赔偿14206.97元。其余损失3651.74元,按韩某的责任进行赔偿。
由于韩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此确认韩某承担70%的责任,赔偿蒋某损失2556.22元,蒋某自行承担1095.52元。即韩某应赔偿蒋某损失16763.19元。扣减韩某已垫付的3000元,韩某尚应赔偿原告损失13763.19元。最后法院判决,被告韩某赔偿原告蒋某事故损失13763.19元。
判决生效后,韩某并未主动履行义务,因此蒋某唯有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本着人性化办案的原则,主动上门找到了韩某。不料执行法官一进门就先吃了韩某一记闭门羹:“法官,我知道你找我什么事,我之前已经垫支了3000元钱,我现在没钱。”面对这种局面,为了能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执行法官苦口婆心地做起了韩某的思想工作:“韩某,我们先不说这个钱的事,你能不能切身处地站在对方的立场去看待这件事,如果受伤的是你,你会不会也希望能够成功追讨赔偿呢?而且你的拖拉机既然都已经报废了,居然还继续上路,危险有多大,相信你现在也应该明白了,那你认为这钱赔得有没有道理呢?”
一个小时过去了,随着时间与谈话的深入,韩某被执行法官的法理所折服,其态度也渐渐从抵触变成了接受。最终,韩某表示次日早上一定把钱一分不少地交到法院。果不其然,6月9日早上,韩某真的信守承诺现身法院,而且把所欠的赔偿款一并付清,于是便出现文章开头的那一幕。
(卢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