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到银行扣划被执行人梧州某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存款18000余元。
2011年12月初,被告梧州某实业有限公司某酒店的8至10层腻子、乳胶漆施工工程发包给原告蒋某,然后原告开始施工。同年12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并在合同中将已有的工作 成果及款项支付时间予以确认。2012年1月8日,上述工程施工完毕后,被告当日对此予以确认。
2012年1月9日,被告查收后对不理想的细微之处提出修补要求。原告亦按要求于2012年1月19日修补完毕。原告遂依协议要求对所有工程款进行结算。但被告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17403元。因此,原告向法院提出起诉。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某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蒋某支付工程 款17403元。但判决生效后,被告却一直没有履行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三番四次上门对被执行人进行释法明理,希望其能够主动支付工程款,并陈以利害,告知其若不履行法律文书的义务将对其诚信方面产生极其不良的影响。
但被执行人则耍起了“太极”,表面上一直应付着承办法官,说过些时间就会自动转账,但私底下却一直拖延不履行义务。眼见被执行人如此不合作的态度,承办法官决定采取强制措施,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调查反馈得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足够存款后,第一时间对其账户进行强制扣划。目前,所有案件手续均已办妥,申请人蒋某亦已领回了执行款,该案终于圆满执结。
(卢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