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到华夏银行南宁某支行扣划被执行人广西某建筑工程公司账户存款。
原告广西玉林市某机械公司与被告广西某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长洲法院在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某建筑公司向原告某机械公司支付机械租赁费15万余元。但判决生效后,被告某建筑公司没有自动履行义务,为此,原告某机械公司向法院申请了执行。
承办法官接案后,马上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广西某建筑工程公司进行财产调查,反馈得到的结果是被执行人只在招商银行南宁某支行有存款10万余元,于是便立刻动身前往该银行进行扣划。正当承办法官回程的时候,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在华夏银行南宁某支行新开了一个账户,账户内有50000余元,但当时的时间已经是6月12日下午5点30分。
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执行局莫局长迅速整理好相关的法律文书,并让书记员当天晚上搭乘火车赶往南宁,把文件“速递”到承办法官的手上,承办法官则同时赶回南宁与书记员汇合。
次日一早,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赶到银行,对被执行人的账户进行强制扣划,以确保申请人的权益得到最大的维护。至此,该起租赁合同纠纷案圆满执结。
(卢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