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洲:单位住所地不在当地法院管辖范围内 法院裁定移送案件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4-06-25  分享到:
 

李某与某房产评估公司发生劳动纠纷,于是向长洲区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赔偿被拖欠的工资,由于该房产评估公司的住所地不在长洲区法院的管辖范围内,623日,长洲区法院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万秀区法院处理。

李某原是某房产评估公司的员工。2013年到该房产评估公司担任会计职务,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2013年底,李某向公司申请带薪年休假,公司没有批准其请求,并以其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为由将李某辞退。辞退时还有3个月的工资共计5000元未发放给李某,李某多次向该房产评估公司讨要被拖欠的工资,但该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无耐,李某将该房产评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被拖欠3个月的工资共计5000元。

庭审中,该房产评估公司向长洲区法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该公司住所地在梧州市新兴一路,属于万秀区管辖范围,不在长洲区的管辖范围内,因此,长洲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要求将该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万秀区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的用人单位所在地为梧州市新兴一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该房产评估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

本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该房产评估公司的所在地在新兴一路,为万秀区管辖。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应该由万秀区人民法院处理。所以,该房产评估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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