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男)与邓某(女)在2013年初协议离婚,双方对共有的财产做了分割,其中陈某分得一套商铺和一套住房,邓某分得三套商品房,其余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协议内容写的清清楚楚,陈某却于今年初向法院起诉分割财产,理由竟是前妻在离婚时隐瞒有婚外情,并且已经怀上他人的孩子。陈某认为,如果知道前妻在离婚时已经背叛了自己,是绝对不会分这么多财产给她的。但陈某的诉请终因不符合婚姻法的规定于6月17日被驳回。
法院审理后查明,陈某与邓某签订的离婚协议,是经过双方多次拟稿,协商一致后定稿的,该协议系双方处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陈某并没有证据证明邓某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故法院驳回了陈某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
(李懿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