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公司的股东,在向公司借款后,竟因对公司的经营方针有成见,而久久不愿归还借款。6月25日,在长洲法院法官的不懈努力下,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最终握手言和,案件得以执行和解。
被告傅富因其资金周转出现问题,于2012年5月先后两次向原告某科技公司共借款11万余元,同时出具借条一张,并口头保证一个月后归还。但几个月过去了,被告却未见有任何还款的迹象。原告亦曾多次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为了及时追回借款,维持公司正常运转,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傅富归还原告某科技公司借款本金11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傅富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置若罔闻,为此,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
承办法官接案后,经认真分析案情后发现,傅富并非有困难而还不起钱。相反他借钱周转生意的资金已回笼。然而他不愿意还钱的原因,竟然是因为对公司有成见。
但为了防止傅富转移财产躲避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傅富的房屋一套以及汽车一辆,使得执行工作化被动为主动。而后,承办法官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前来法院进行协商。在法官不懈努力促成下,双方在相互体谅的基础上,终于达成了和解。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卢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