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30日上午9时许,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覃某峰贩卖毒品一案并作出当庭宣判,以被告人莫某峰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基本案情:被告人覃某峰是一名吸毒人员,在吸毒期间认识了不少“同伴”及毒贩,为了维持毒源,便开始了贩毒的勾当。2014年4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覃某峰窜到本市长洲区新兴二路某小区楼下,将两小包毒品(其中一包净重0.89克,一包净重0.92克)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王某某,交易完成后即被公安人员当场人赃俱获。公安人员当场依法扣押了被告人覃某峰卖毒所得和王某某向覃某峰所购买的毒品。经鉴定,所扣押的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某峰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虽然覃某峰当庭认罪,但因其曾因犯贩卖毒品罪和盗窃罪被判处刑罚,于2011年释放,现又再次贩毒谋私,是毒品再犯,法院对其从重处罚并作出上述判决。
毒品仿佛是个看不见的恶魔,只要一不小心沾上它,不仅危害到自己,还会延伸到身边的人。遇到身边有吸毒或贩毒的人员应及时远离,以免殃及到自己及亲友。
(欧阳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