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陈某打算在外地银行开存折存钱,却发现身份证留在了家乡,遂向外地的好友黎某借个身份证开账户存钱。不料,黎某竟然见财起心,欲把钱占为己有,于是偷偷地到银行挂失,并更换密码。事后,陈某发现自己的存折取不了钱,遂向银行方面求证,在得知情况后,立刻将黎某告上了法庭。
原告陈某与被告黎某是好友关系。2011年1月30日,陈某由于自己的身份证放在家乡,遂借用黎某的身份证开了一个存折,并于当日存入5000元作一年定期存款,密码由陈某保存。同年9月22日,陈某又再次存入3000元,同样作一年定期存款。过了一段时间,黎某见陈某一直没有再提起存折的事情,便以为陈某已经忘了这个存折的存在,遂想把存折里的8000元占为己有。黎某于是到银行对该存折进行挂失,并重置了密码。
事后不久,陈某由于急需用钱,遂到银行取款,但却发现存折被挂失并更改了密码,继而报警。而后,派出所派出警员与陈某一起做黎某思想工作,但黎某却一直拒绝返还陈某8000元。陈某唯有以不当得利为由将黎某告上了法庭。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按照银行规定和交易习惯,开户及柜台存款业务必须由本人亲自到场办理,并由办理者填写相关资料及签名。陈某在庭审中能详细描述开立存折及存款的办理过程。而黎某只是作最后签名作实,对办理流程完全不熟悉,表明其没有参与办理流程。遂判决,被告黎某应当返还原告陈某存款8000元。
判决生效后,黎某自知理亏,因此没有上诉,但同时也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返还义务,陈某只好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官接案后,先后多次做黎某的思想工作,但黎某却依然我行我素。面对如此顽固不化的被执行人,执行法官在7月8日调查得知黎某在银行有存款后,遂马上对其账户进行强制扣划,在保障申请人的权益不受侵害的同时,又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卢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