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洲:公司延签合同又解聘 员工被判获“双薪”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4-07-15  分享到:
 

一名90后的女子黄某在某评估公司工作了近三个月,但该公司却故意拖延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了追讨应得的赔偿,维护自身的权益,黄某走上了她的维权之路。

黄某于201348日到某评估公司面试后,先后担任该公司客服员、客户经理、评估员,其试用期工资为1000元。某评估公司发放黄某4月份上班13天工资619元,5月份工资1415元,6月份扣减请假一天半工资85元实发工资1117元,7月份2天半工资130元。黄某工作期间,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374日,该评估公司以“黄某不适合工作岗位”为由解雇了她。

201381日,黄某向梧州市人事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经审理后判决某评估公司支付黄某20134月至7月期间的工资差额217.76元、支付5月至6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40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600元。某评估公司不服裁决,遂向法院提出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到某评估公司工作,双方构成劳动关系,黄某依法享有劳动报酬权和其它劳动保障权。《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而某评估公司每月支付黄某1000元的基本工资没有达到最低工资标准。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某评估公司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黄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该公司一直拖延至201374日解雇黄某时,仍未签订劳动合同,故黄某所申请的仲裁请求合情合理,因此予以支持。

法院最后判决,某评估公司支付黄某20134月至7月期间工资差额218.76元、20135月至6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400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00元。

判决生效后,某评估公司一直没有主动履行支付义务,711日,黄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承办法官接案后,迅速与被执行人进行沟通,希望其能主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却以财务人员出差为由而拖延履行。

为了让申请人尽快拿到应得的工资及补偿金,714日承办法官对被执行人的账户进行强制扣划,目前,该案已经顺利结案。

(卢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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