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在修理水管的过程中受伤并弄瞎了右眼,按道理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不料雇主却强调雇员是由他人介绍,应由他人负责,与自己没有关系。结果,双方闹到了法院。
原告王新平时从事电线安装,偶尔兼维修水管。2012年11月7日,被告黄海因房屋水管爆裂,雇请原告修理水管。当原告在使用角磨机切割水管时,砂轮突然分裂,原告的右眼被砂轮击中流血。事发后,原告被送到医院治疗并住院19天,期间共花去医疗费16089.88元。出院后,遵医嘱全休了7天。而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受理并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为被告维修水管属承揽的法律关系,因此原告所受的伤,被告依法不承担责任。法院则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动方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在修理水管时受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受伤的损失有:医疗费16089.88元、误工费1830.90元,及原告提出的伙食补助760元和交通费100元,合计18780.78元,由被告予以赔偿。
但原告应当知道使用角磨机时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而原告却疏于防范,从而导致砂轮断裂击中右眼。因此,原告对受伤亦有一定的责任。故减轻被告40%的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黄海赔偿原告王新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11268.47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黄海拒绝履行赔偿义务,原告王新遂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承办法官曾多次与被执行人黄海进行沟通,但黄海却仍然坚持不赔偿。出于人性化执行原则的考虑,承办法官先是联系黄海所属的村委的干部,而后再做黄海家属的思想工作,让他们一起对黄海进行劝导,使黄海能够主动履行赔偿义务,免去不必要的程序。最后,经过多方的共同努力,黄海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在7月15日一大清早来到法院,一次性付清了赔偿款。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卢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