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政诉讼法》颁布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正式建立以来,和解制度一直遭到立法否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权利观念的深入和依法行政理念的提出,特别是2007年3月全国第五次行政审判工作会议要求各级法院完善行政诉讼协调机制、规范行政诉讼和解行为。在这一精神的倡导下,各地法院陆续出台规定,开展运用协调和解机制解决行政争议案件的司法实践活动。长洲区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建立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特别是诉前协调和解工作。一是积极探索建立诉前协调和解机制。行政审判工作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其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利益,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日益突出。根据上级法院提出的要求,全面贯彻“协调优先,判调结合”的工作原则,处理好司法为民与服务大局、独立审判与互动联动的关系,努力通过协调和解的方式化解矛盾。二是完善诉前协调和解的主要措施和具体做法。要求行政审判工作人员对每一件行政案件都有责任心。具体做法是能做到诉前协调和解的,绝不能拖到诉中和解,或诉后和解。始终要坚持客观公正,才能取得当事人的信任,诉前协调和解工作才能有一个好的基础。必须强化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合力,努力化解官民矛盾。三是做好诉前行政案件的法律释明工作。由于相当多的当事人认为民与官斗没有什么好结果,对行政审判也一知半解,通过行政审判人员的法律解释工作,主动与行政机关进行协调沟通,最终使行政争议得到化解。四是以细致的协调工作化解官民矛盾。对已受理的行政案件,通过审理进一步了解双方争议焦点问题,并深入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做好细致的协调工作,化解官民矛盾。
(陈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