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梧州市长州区人民法院以黄某在原审诉讼期间,未经被告陈某、甘某授权,擅自制作授权委托书参加诉讼活动,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其处以30000元的罚款。
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的过程中,本院通过原告所提供的两被告的住所、电话号码均无法取得联系,后来案外人黄某拿着两被告的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来到本院,说两被告均委托其作为本案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并处理本案的相关诉讼事宜,两授权委托书上均载明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反诉、上诉、代交证据材料、代交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内容,并分别有两被告的签字、捺印及日期。
主办法官询问黄某与两被告的关系,黄某称其系两被告的外甥,并说就本案希望与原告进行调解,后本院应原、被告要求安排进行调解,并当庭要求黄某在法庭分别致电两被告核实委托是否属实,并让主办法官接听电话核实,电话的另一端声称自己就是被告,并承认委托黄某的事宜,最后,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调解,并自愿达成了调解书中载明的一致协议,案件审结。
随后,本案进入执行程序,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对被告陈某的房产进行了查封和扣划存款,被告陈某到银行取款时发现款项被扣划,后经核实知道自己被起诉的事实,陈某认为黄某冒充自己和另一被告甘某处理本案的事宜,严重损害了其辩论权、质证权、抗辩权、上诉权等权利,对本案提出再审申请。
长洲法院在收到被告陈某的再审申请书后依法进行了判(调)后答疑,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听证程序,认为黄某确实未经得陈某、甘某授权并以两被告亲戚的名义冒充其签名、骗取身份证复印件擅自制作授权委托书参加诉讼活动,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也对本案当事人造成一定的损害。最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案件决定再审并对黄某处以30000元的罚款。
(甘锦雄 刘巧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