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3日15时30分,长洲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性质恶劣的刑事案件进行宣判,以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黎某三名被告等三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八个月,另一被告满某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刑有期徒刑九个月。
早在2013年12月期间,被告人黎某、黄某及钟某清三人经事前合谋后多次窜到本市长洲区平浪村新盈特钢厂制氧分厂车间实施盗窃,并将盗得的铜制品运到被告人满某聪位于本市长洲区外环路毅德城附近的废品收购店销赃。而被告人满某聪明知该物品来源不合法,仍多次予以收购。
2014年1月2日晚上,被告人黎某、黄某、钟某清伙同杨某平(另案处理)再次“出手”,一起窜到本市长洲区平浪村永达钢铁厂大门对面的变压器处实施盗窃。被告人黄某持刀切割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高压电缆,导致电缆线头裸露及永达特钢有限公司等多处停电长达8小时以上。
综上,被告人黎某共参与盗窃5起,盗窃数额14600元;黄某参与盗窃4起,盗窃数额9400元;钟某清参与盗窃3起,盗窃数额9600元,而每次作案都在满某聪处销赃。
法院经审理认为:黎某、黄某、钟某清盗割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高压电缆线,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盗割后导致电缆线头裸露及永达特钢有限公司等多处停电长达8小时以上,危及公共安全,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科刑。被告人黎某、黄某、钟某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满某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物品而予以收购,其行为亦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遂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黎某等三人见工厂治安松懈,多次入内进行盗窃,但仍贪得无厌盗割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高压电缆线,置附近居民的人身安全于不顾,终受到法律的制裁。而满某聪明知三人的物品是违法所得,仍起贪念予以收购,亦同样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欧阳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