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领执行款
“这是34000多元的现金支票,你小心拿好,千万别把上面的印油弄花了。”秦法官在申请人钱某领取支票时不忘细心地嘱咐。9月30日,钱某在双手接过支票时,眼眶的泪水不停地打转,口中不断重复着“谢谢”二字,离开时还深深地向秦法官鞠了一躬。
案件回放
申请人钱某于2012年8月到被执行人广西梧州市某公司从事钳工工作,双方就此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时间从2012年8月5日起至2014年8月4日止。2013年5月10日,钱某在某公司炼钢钳工车间拼装石灰料斗时,被钢板砸伤。2013年7月2日,经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钱某为工伤。2013年11月11日,钱某向梧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2013年12月25日,梧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书,认定钱某为工伤九级。
2013年5至8月,共三个月另11天,钱某因工伤治疗休息,期间某公司向钱某支付了5月份工资1934.69元、6月份工资940.20元及7、8月份工资各934.20元。钱某觉得不妥,相关部门明明已经确认自己是工伤,而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而后,钱某因与公司就工伤待遇问题协商未果,向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钱某的诉求,最终裁决,解除钱某与某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某公司向钱某支付因工伤停薪留职期间工资13766.14元;支付2014年4月8日至16日住院8天的护理费用800元;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4441.92元。
法院审理结果
某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钱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受伤,经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故钱某依法享有工伤待遇。同时,梧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钱某的伤残等级为工伤九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员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作为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以其本人工资为基数,支付8个月工资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钱某工伤前的月平均工资是3055.24元,故某公司应支付给钱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金额为24441.92元。
此外,2013年5至8月另11天以及2014年4月16日至2014年5月17日,共4个月另11天,钱某因住院治疗工伤及休息,为钱某的工伤停工留薪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因钱某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3055.24元,所以某公司在上述期间内应以3055.24元每月支付钱某工资。由于某公司已支付4743.29元,已支付的部分应予以扣减,因此某公司实际还需支付钱某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共为9022.85元,另外,钱某住院治疗了8天花去800元护理费,法院也予以支持。因此法院判决,某公司一共支付34264.77元给钱某。
高效率执行
判决生效后,某公司迟迟不肯履行义务,钱某心急如焚,遂在9月24日向法院申请执行。秦法官接案后,急申请人所急,亲自上门到被执行人处析法明理,同时一直跟被执行人权衡利弊,并为了彰显法律的威严,郑重地阐明不履行判决义务的后果。在法律强大“气场”的震慑下,某公司的负责人表示马上将所应支付的案件款以转账的方式交付到法院指定账户。为了能让申请人过一个愉快的国庆假期,不再为赔偿款一事纠心,秦法官在执行款到账的当天(9月30日)就通知钱某到法院领取这笔执行款。
锦旗表谢意
但“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钱某为了感谢法院替自己讨回了几万元,让其生活不再窘迫,10月8日一大早,刚过上班时间,钱某怀里揣着一面锦旗来到了长洲法院执行局。“谢谢法院帮我拿回赔偿款,我千里迢迢从云南来梧州打工,人生地不熟,本来以为这赔偿款十有八九难拿到,想不到法官那么快就替我讨了回来,现在我终于能够松口气了,实在是太感激你们了,这面锦旗是我的一片心意,请你们收下吧。”钱某说罢打开锦旗——“心系全国民工 守护百姓平安”。看着这面锦旗,执行局莫局长和秦法官均表示,这更让他们感到自己身上的那份责任,今后无论遇到任何挫折,都一定会把执行工作做得更好,为老百姓解决更多的困难。
锦旗表谢意
(卢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