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9日9时许,长洲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一起盗窃罪一案并作出当庭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胜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胜和被害人何某是同事,也是比较聊得来的朋友,平时何某便有借车给李某胜使用的情况,却不想李某胜早已盯上了何某的助力车并偷偷配备了车钥匙。2014年7月6日7时许,李某胜终于按捺不住,用事先偷配好的车钥匙将何某的助力车开走。案发后该车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给何某,李某胜依法被刑事拘留,等待法律的制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但由于其当庭认罪,且所盗车辆已追回,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欧阳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