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长洲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并握手言和,矛盾得以圆满解决。
2012年,彭某和梁某签订《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梁某向彭某贷款20万元,其中15万通过银行转帐到梁某指定账户,5万元是通过现金支付给梁某;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期限自2012年起至2013年止。梧州某贷款公司作为梁某的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盖印担保。彭某和梁某在合同上签字确认,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有关条款。合同签订后,彭某按照约定支付20万元借款给梁某。至2014年,梁某尚欠彭某借款10万元及部分利息。彭某经过多次催收无果,将梁某及梧州某贷款公司诉至公堂,要求梁某还款10万元及利息,该贷款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主办法官接到案件后,即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案情,耐心地向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开始时,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很大,调解一度无法继续进行。后来,通过法官不断耐心释理阐法,并向双方当事人分析判决前的利弊,使双方的意见逐渐统一。订立调解协议:梁某于2014年7月前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给彭某;如梁某逾期不履行付款义务,由梧州某贷款公司对梁某的借款和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最终,双方终于签订了调解协议,达成庭前和解。
(陈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