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在审理舒某起诉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委员会要求撤销行政许可(锦绣家园西苑J1-J2建筑方案更改)一案中,发现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委员会在审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过程中,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所审批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发布。此外,还存在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在审批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致使原告不服行政许可决定,提起行政诉讼。长洲法院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委员会提出相关司法建议。
针对这种不规范的现象,为促进被告依法行政,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长洲法院建议市住建委加强教育培训,强化程序意识,并及时组织工作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在以后工作中严格按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审批行政许可项目,避免与行政相对人,以及其它利害关系人引发行政争议。市住建委采纳了建议,将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并对长洲法院表示感谢。
(陈锋、刘期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