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来自于社会各个阶层,由人民群众选举出来,能代表各阶层人民群众的普遍意志和根本利益。检察机关要实施好法律监督,就必须认真、自觉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使接受人大监督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近期,梧州市长洲区检察院通过多渠道畅通检察机关接受外部监督途径和渠道,尽可能地确保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和人大代表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落到实处。
一是实行重要事项介入和报告制度。在不泄密的前提下,对检察机关开展的各项重要工作,都可以邀请人大代表参与到其论证和筹划工作中,使人大代表在为检察工作出谋划策的同时,对检察机关的工作过程实施监督,从而使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实现经常化和制度化。此外,检察机关还应该就重要工作部署、查处案件情况、队伍建设情况等重要事项及时通过专题的形式向人大通报或报告,建立起一种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的动态模式。
二是接受人大的执法检查和个案监督。在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对检察机关的执法检查时,检察机关要认真汇报情况,对批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解决和反馈。对检察机关办理的个案在事实认定、适用法律等方面提出的问题,检察机关必须认真核实并及时反馈。在检委会讨论重大问题时,如果检察长不同意多数人的意见,应严格依法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主动接受人大对检察机关的业务监督。
三是认真办理代表提案、虚心接受代表建议。按照现行宪法规定,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期间可以联名对检察机关提出质询案,对于人大代表提出的质询案,检察机关应该认真办理,给予及时的答复。此外,现行宪法还规定,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和控告的权力,对于人大代表的建议、意见和批评,检察机关应该虚心接受并认真整改,为人大开展监督工作提供一个畅通的渠道。
(李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