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人民监督员 将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
    ————长洲区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并成功息诉刑事申诉案件

来源:广西法制网  发布日期:2011-10-27  分享到:

  
  在探索息诉罢访新途径的过程中,人民监督员在检察环节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中可以成为重要的一员。近日,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并成功息诉一起被害人不服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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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出有因证据不足导致不予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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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8月,受害人陈某(女)因不服对犯罪嫌疑人黄某(男)涉嫌强奸罪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向长洲区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立案复查后认为,该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黄某存在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申诉人发生性关系的犯罪事实,原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该院遂作出维持原决定的意见。
 
有的放矢针对性选择人民监督员

  在接触过程中,案件承办检察官发现申诉人陈某因各种思想顾虑和心理压力问题,情绪波动较大并有一定的抵触心理。如果贸然向其宣布维持原决定的处理意见,可能会引起申诉人及其家人的不满甚至有过激行为,甚至引发新的矛盾纠纷。
  针对上述情况,长洲区检察院对案件进行了风险评估预警,提出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该案息诉工作的做法,并获得了上级检察院的支持。
  人民监督员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选任,在当地有一定威望、工作能力强,而且还有懂政策法律、善于做群众工作、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让人民监督员与案件当事人面对面接触,结合自身工作和职业特点,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和心里疏导等工作,比检察官单纯去做工作,更能让人接受,更能提高息诉的成功率。而且,人民监督员也可以对检察工作实施现场监督。
  由于案件涉及到女性的个人隐私问题,该院最后决定邀请分别来自梧州市人民医院、梧州学院和申诉人陈某住所地长洲区丰业社区的3名女人民监督员参加息诉工作。
  
释理说法成功化解社会矛盾

  在宣布处理意见时,申诉人陈某不能理解和接受。应邀而来的3名人民监督员与申诉人进行了面对面谈心交流,分别运用医学知识讲事实,指出陈某的错误想法;运用法律规定摆证据,讲清楚陈某申诉理由不足;运用心理学知识解心结,纠正陈某的过激心态;同时,检察官还结合其他案例进行释法,鼓励陈某勇敢生活。最终,陈某认识到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态度发生了转变,对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表示满意,并表示不会进行上访。
  
积极探索延伸人民监督员职能

  在认真执行高检院和上级检察院有关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基础上,长洲区检察院积极探索、不断完善人民监督员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延伸人民监督员的职能。该院成功借助人民监督员具有代表性和公信力等优势,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到检察机关息诉工作中来,引入人民监督员的力量共同推动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据悉,这在广西尚属首创。
  在具体的工作中,该院通过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加强与控申部门、人民监督员的沟通联系,了解、确定需要人民监督员参与开展的息诉工作,向人民监督员送发包括基本案情、申诉理由、主要证据、需要解决的焦点问题等内容的案件情况报告,介绍案件情况以及适用的法律,使人民监督员熟悉案情、掌握争议焦点、准确适用法律,形成个人的意见和看法。之后通过各种形式,比如召开公开听证会、当面谈心等,既由检察机关释法说理,又请人民监督员发表见解,引导当事人客观、全面、正确看待问题,促进当事人息诉罢访。
  据悉,2007年以来,该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调解、信访息诉等社会矛盾化解工作18次16件,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
  

(李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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