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调解 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长洲区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化解社会矛盾成效显著
来源:广西法制网 发布日期:2011-05-31 分享到:
今年以来,长洲区人民检察院围绕深入推进“化解社会矛盾、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要求,在梧州市人民检察院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多元调解和民商事、行政案件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制订实施后,该院以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依托“大调解”的社会平台,构建“检调对接”、“检法对接”多元调解工作机制,在依法履行民事法律监督职责,积极办理提请抗诉案件的同时,以强化民事调解为落脚点,注重发挥民行检察的调解作用,积极参与社会矛盾的化解,使大量的民事纠纷案件化解在诉讼过程之前或之中,大大缩短了办案周期,节约了诉讼成本,起到了定纷止争、矛盾即时得到化解的效果。目前,该院成功参与法院调解和解案件5件,其他调解结案3件,办理申诉案件中调解成功1件,调解结案标的额共115万多元。
努力探索新路子,推行多种模式
一是加强领导,设立“检调对接领导小组”,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处理案件;二是根据《意见》要求,与辖区法院联合制定出台多元调解工作实施办法,进一步将工作机制细化落实;三是将参与法院调解制度化、常态化;四是坚持“一个原则”、“两个结合”、“三个步骤”、“四项主要内容”、“五类重点”,形成民行“检调对接”、“检法对接”多元调解基础平台。
加强沟通,搭建“检法对接”平台
一是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并将监督工作前移,二是与法院共同构筑调解合力,努力化解矛盾纠纷。一方面就落实《意见》专门召开联席会议,双方就如何配合做好调解工作等问题达成了共识。这一举措既使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得到有效监督,又促进了法院审判工作的公正、透明,检、法两家形成的调解合力将促使调解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另一方面定期召开分析评估会议,就一定时期内调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每季度召开一次分析评估会议,解决、探索和完善调解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注重实效,化解社会矛盾成效初显
在受理民行申诉案件时,坚持能调则调、“先调后抗”原则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将矛盾纠纷化解于抗诉之前。一些当事人矛盾已经激化的案件,经调解后最终双方化干戈为玉帛。如:我院受理龙某某、孔某某等3人与梧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申诉案件时,承办人发现,该案虽符合抗诉条件,但涉案标的金额较小,且二审程序是以调解结案的,双方当事人有和解的可能,于是承办人一改以往“能抗则抗”的办案模式为“先调后抗”的检调对接办案方式,向双方当事人言明调解与抗诉的法律后果和利害关系,在征得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情况下,促成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一起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讼争1768.63元物业管理服务费申诉案在一个多小时内就让双方握手言和,将矛盾纠纷化解于抗诉之前。
如蒋某某交通肇事案,案件发生后,双方当事人亲属均有通过调解达成赔款的意向,但在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时案件当事人亲属仍未能就死亡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在审查批捕阶段案件当事人亲属经过长洲区人民检察院侦监、民行调解,双方达成并履行了赔偿谅解,最后长洲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对蒋某某作出不予批捕决定。
同时,民行检察部门把监督关口前移,改变以往重监督轻调解的做法,将监督与调解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参与参与调解,推动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到目前为止,该院通过主动介入或应辖区法院调解的邀请,协助法院成功调解5件民事案件。如凭祥市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梧州某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起诉前凭祥市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曾多次就四十万质保金返还问题与梧州某钢铁有限公司协商,但由于双方分歧太大,经过几个月的协商始终未能谈拢。万般无奈之下凭祥市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将梧州某钢铁有限公司起诉到法院,经过检法两家对双方说理说法的调解,当事人明白了纠纷纠结所在,最后双方达成了和解,梧州某钢铁有限公司当场支付了拖欠凭祥市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质保金。
在开展“检调对接”、“检法对接”的多元调解工作中,长洲区人民检察院始终立足检察职能,坚持把调解工作摆在突出位置,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全过程,落实到各项工作之中。积极寻求检察工作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的最佳结合点和切入点,协调运作,减少对抗,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此举得到了当地党委、政府、人大等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和群众的一致好评。
(李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