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梧州市长洲区检察院根据《广西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试点工作指导意见》,选取一起交通肇事案进行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由检察官主持,公安机关侦查员、犯罪嫌疑人分别就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有社会危险性、是否有羁押必要性进行陈述和辩解,并邀请人民监督员到场旁听,采用“公开审查”的方式进行了“诉讼式审查”。
首先,公安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蒙某某无证驾驶报废的二轮摩托车撞伤横穿马路的被害人李某某,后李某某因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交警部门鉴定,蒙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因蒙某某工作、居住在外地,可能逃避侦查,有社会危险性,应当逮捕。
犯罪嫌疑人蒙某某对犯罪事实和案件定性并无异议,但提出其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能够主动抢救被害人,且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全部支付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虽然工作、生活在外地,但保证今后会随传随到,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办案,不存在社会危险性,希望检察机关对其不批准逮捕。
被害人家属认为,犯罪嫌疑人蒙某某在交通肇事后积极联系救护车、垫付医药费,并努力促成与被害人家属的民事赔偿,现已履行赔偿协议,其对蒙某某的过失行为表示谅解。由于蒙某某上有老、下有小,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因此请求检察机关对蒙某某不批准逮捕。
旁听的人民陪审员在公开审查后表示,诉讼式审查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检察官办理审查逮捕的准确性,促进公平,体现正义。如果能够邀请律师出席,增强审查过程中双方的对抗性,社会危险性、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功能将会得到更充分的发挥。
检察官在充分听取侦查员、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家属、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后,经全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蒙某某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本案证据已收集固定,采取取保候审可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没有逮捕必要。公开审查次日,长洲区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蒙某某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据了解,长洲区检察院将进一步探索逮捕案件审查新模式,促进审查逮捕案件从传统的“书面审查”向更公开、更透明、更以人为本的“诉讼式审查”转型,力争为全面铺开该项工作提供参考蓝本,不断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
(黎卓全、陈煜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