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某与被告梧州市某施工公司、梧州市某交通实业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今年9月19日经长洲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并由梧州市中级法院于11月25日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两被告向原告黎某返还工程投资款、履约保证金等共计494031元。但两被告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未主动履行以上返还义务,为此,原告黎某于12月8日向长洲区法院申请对两被告进行强制执行。
当日,长洲区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执行立案并移交执行局。收到该案后,执行员按照申请执行人黎某提供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立即赶赴银行,准备对该银行帐户上的款项进行冻结和扣划。但执行员赶到银行时已经是11点多钟,银行的对公业务已经结束,必须等到下午才能采取执行措施。为了争取时间,避免被执行人转移帐户上的款项,执行员放弃中午休息守候在银行,并在银行的对公业务窗口上班后立即办理扣划手续,顺利从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中扣划到了全部的执行标的494031元。而就在执行员办理完上述执行手续后不到五分钟,被执行人也到了银行,并准备将该帐户上的款项全部转移。
正是由于长洲区法院的执行员保持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在得到执行财产线索后及时采取执行措施,才确保了该起执行案件能够迅速顺利地执行结案,从立案到成功地为申请执行人执回全部的49万多元的执行款项仅仅用了半天时间。
(林桂海、黄敏、朱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