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告人徐某生涉嫌贩卖毒品一案中,被告人徐某生于2009年3月6日19时许,驾驶一辆男装摩托车到梧州市两广市场某超市门前将两小包(共重0.2克)海洛因以8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某(另案处理),在交易过程中,徐某生和陈某某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被告人徐某生身上缴获海洛因0.2克和现金80元。长洲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生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一审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在被告人黎某东涉嫌运输毒品一案中,被告人黎某东于2009年2月20日17时左右,驾驶套牌小轿车到藤县太平镇“老二”(另案处理)处购买毒品,并于当日22时许在返回梧州途经梧太公路龙新村窝田路段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当场缴获海洛因48克和咖啡因100克。随后,公安人员又在被告人黎某东暂住处搜查出咖啡因30克。长洲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东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东犯运输毒品罪的罪名不当。经查,被告人黎某东的行为与刑法规定的运输毒品罪构成要件不符,本案没有证据证实其是以走私、贩卖、制造毒品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为目的,为此,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其定罪处罚。据此,长洲区法院一审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黎某东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在被告人卢某均涉嫌运输毒品一案中,被告人卢某均于2009年3月10日16时许,携带258克白色粉末乘坐出租车由藤县太平镇返回梧州,在梧州市西江大桥叉河桥处被公安人员抓获。在其乘坐的出租车坐位内分别查出一包重58克的海洛因和一包重200克的咖啡因,并缴获通讯工具手机一台。被告人卢某均供述这批白色粉末是一个叫“老色”(另案处理)的男子叫他到藤县车站领取带回梧州的,报酬是600元人民币。长洲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非法持有,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均犯运输毒品罪,由于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无其他证据证实其携带毒品的犯意,故此指控不成立,不予支持。据此,长洲法院一审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卢某均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这次集中宣判活动,有效地打击了毒品犯罪活动、震慑了毒品犯罪分子,使广大群众进一步认清了毒品的危害,自觉地抵御毒品侵蚀,远离毒品犯罪。
(蔡焕杰 周志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