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洲区法院首次审理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罪名起诉的商业受贿案件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09-12-03  分享到:

1125,长洲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农菁笔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农菁笔在担任梧州某电子有限公司设施科科长期间,利用负责向东莞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和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购买设备及安装、维护等工作的便利,先后四次收取该两家公司给予的回扣款共2065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农菁笔收受回扣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是刑法修正案(六)出台后,长洲区法院首次开庭审理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罪名起诉的第一起商业贿赂犯罪案件。

《刑法修正案(六)》第七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自2007116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依据《刑法修正案(六)》第七条的规定,取消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名,修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据此,被告人农菁笔涉嫌非法收受回扣的行为应以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将于近日进行宣判。

(潘火新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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