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洲区检察院积极探索民行检察工作化解社会矛盾方式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1-05-25  分享到:

构建“多元调解”格局   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当前,长洲区检察院以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在全市率先探索构建社会矛盾化解“检调对接”、“检法对接多元调解格局,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同时,以强化民事调解监督为落脚点,注重发挥民行检察的调解作用,通过出台一系列多元调解工作制度,积极化解各类涉及民事赔偿的矛盾纠纷,服务构建和谐社会,使相当一部分轻微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案件化解在诉讼过程中,大大缩短了办案周期,节约了诉讼成本,起到了定纷止争、矛盾即时得到化解的效果。目前,这一富有成效的社会矛盾多元调解工作机制,正在梧州市各基层院推广应用,并得到了上级检察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人大等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

     申诉人:将民行息诉工作打造成“民心工程”

去年825日,家住长洲区长洲镇龙新村的村民谢某与其儿子来到长洲区检察院民行科,将一面写着“多元调解,真情人民”的锦旗送到民行科科长陈礼水手中。谢某拉住陈科长的手激动地说:“你们检察院为我们老百姓办了这么大的事,帮助我们解决了邻里纠纷,我非常感激,没有什么更能表达我的谢意,我叫人做了一幅锦旗,请你们一定要收下。”

事情追溯到20071017日,谢某因张某未征得其同意,便擅自组织人上山对其承包队里的40多株松树进行采脂引发纷争。谢某要求张某赔偿经济损失8000余元,但张某称,谢某承包的松树是属于其所有的,生产队在山林界址不清的情况下,将属于其所有的松树发包给谢某,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其采脂没有过错,不愿意赔偿。谢某遂于今年年初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张某赔偿上述损失,因过了诉讼时效一、二审均败诉。谢某由此与张某矛盾加深,且对办理该案的相关人员不满,不断申诉。谢某的家人还扬言要到市政府等相关部门上访,对张某采取报复行为。受理此案后,长洲区检察院承办人发现,案件虽不符合抗诉条件,但是双方当事人互为邻里关系,低头不见抬头见,案件存在和解的基础和条件。于是,主动邀请当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当事人亲戚朋友共同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逐渐解开了他们的思想疙瘩,消除了抵触情绪,使他们自愿选择通过和解方式解决邻里纠纷。张某很快筹集到8000余元赔偿款交给申诉人谢某,而谢某表示不再申诉或上访。

在开展多元调解工作中,为确保取得实效,该院民行部门切实转变民事检察监督理念,把息诉罢访、化解矛盾工作摆到与抗诉等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来抓,对受理的各类民事申诉案件,坚持能调则调、先调后抗,最大限度地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对那些诉讼标的较小、争议不大、容易即时履行的案件,从案件受理环节起,就向当事人征求关于调解问题的意见;在审查、抗诉等各个办案环节,及时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加强释法说理,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实现自愿息诉、自愿履行、和谐结案的目的,通过非诉途径化解矛盾纠纷。对已经抗诉到法院的案件通过加强跟踪,及时与法院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当事人的工作,促进调解结案或执行和解,实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

法官:“检法对接”——当事人看得见的实体公正

在履行民行检察监督职能中,长洲区检察院注重加强与法院的联系沟通,改变以往“你判你的,我抗我的”的简单做法,变“被动”为“主动”,通过主动介入或受辖区法院调解之邀,形成调解合力,建立起“检法对接、检调对接”的新机制。目前,协助法院成功调解5件民事案件,推动了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

2009513日、66日、73日、812日,广西梧州市某钢铁有限公司(下称钢铁公司)与凭祥市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下称贸易公司)先后签订四份石墨电极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贸易公司向钢铁公司提供石墨电极,电极质量以炼钢时每吨钢消耗电极在3.5公斤以下为合格,贸易公司提供四十万元作质保金。合同签订后,贸易公司先后向钢铁公司提供了四批电极,并按合同规定付清四十万元质保金给钢铁公司。钢铁公司使用完这四批电极后,认为贸易公司提供的四批电极存在质量问题,每吨钢实际消耗电极7.65公斤,拒绝返还四十万元质保金给贸易公司。贸易公司则认为提供的电极不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钢铁公司无条件返还四十万元质保金。该案起诉前贸易公司曾多次就四十万元质保金返还问题与钢铁公司协商,但由于双方分歧太大,谈了几个月也未能谈拢。贸易公司将钢铁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钢铁公司一次性返还四十万元质保金并支付利息。该案法院受理后,法官曾尝试让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自行和解,便找到当时钢铁公司的负责人黄某某,说钢铁公司使用完这四批电极,认为存在质量问题,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败诉的责任。黄某某认为法官是故意偏袒原告,以所谓和解的方式,强逼自己接受对方的请求,更扬言法官拿了原告的好处,到处上访、申诉。 2010713日,黄某某来到长洲检察院控申接待大厅,向控申科李小金科长控告法院办案不公,法官有收受当事人好处的嫌疑,请求依法监督。控申科将这一情况反馈到民行科,民行科马上派人与法院联系,请求主动介入该案的开庭、调解。715日下午3时,长洲区检察院民行科的两名检察官与法官一起在庭外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检察官耐心地向钢铁公司一方阐明检察院的职能,解释举证不能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双方以调解结案的好处。钢铁公司最后在检察官与法官情法理的调解下,与对方握手言欢达成了和解,钢铁公司当场支付了拖欠贸易公司的质保金40万元。庭审结束后,该案的承办人陈法官深有感触地说,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庭审过程中协助、参与法院调解,站在中立位置,更能取得双方当事人信任,促使双方在真实意思表示情况下达成和解,从而化解社会矛盾,取得的社会效果会更好,并称“检法对接”是当事人看得见的实体公正。

参加案件旁听的钢铁公司员工李某则说,出庭检察官站在中立立场,客观公正地协助、参与法院调解,晓之以法理,动之以真情,使双方当事人认识到互相谅解、各退一步、调解结案是最好的选择,以看得见的正义,确信调解是公平、公正的。

犯罪嫌疑人:轻微刑事案件引导调解,化干戈为玉帛

该院大胆探索在检察环节审查批捕、起诉阶段引入民事调解机制,对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而且双方当事人有调解意愿的案件,由办案部门会同民行部门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并履行赔偿谅解协议后,根据犯罪嫌疑人悔改态度、作案手段、后果等情节,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犯罪嫌疑人相应作出不予批捕或者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使一些矛盾已经激化的案件,经过调解最终使双方化干戈为玉帛。

200974日凌晨210份,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其工地两轮摩托车搭乘其妻陈某、李某某、蔡某,行至梧州西环路龙山里路口对开路段,从右侧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徐霞驾驶的小轿车后,致坐在摩托车最后座的陈某坠车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当事人亲属均有通过调解达成赔偿的意向,但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双方当事人未能就死亡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在审查逮捕阶段,该案承办人掌握到双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向后,便由民行部门牵头,在对适用刑事和解程序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组织侦监、公诉等部门人员成立调解协调小组,向双方当事人告知诉讼风险,引导案件和解。经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赔偿协议,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陈某死亡赔偿费、丧葬费、被赡养人生活费等共计70000元人民币,最后该院依法对张某某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和相对不诉决定。截至目前,该院民行部门通过该种方式,成功引导调解3件审查逮捕阶段涉及民事赔偿的轻微刑事案件,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检察长:民行“多元调解”大有可为

去年7月,市人民检察院与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出台的《关于多元调解和民商事、行政案件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制定施行后,长洲区检察院积极探索“检调对接”、“检法对接”等各种化解社会矛盾的举措。成立了由民行检察部门牵头,公诉、侦监、控申等部门相互配合的多元调解协调中心。成立了分管副检察长为组长、上述业务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的多元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多元调解工作的策划、组织、指导、协调与监督,使多元调解工作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加强与法院沟通,共同构筑调解合力,将民行检察监督工作关口前移到法院的受理、立案。与法院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就如何配合做好调解工作等问题达成共识,进一步明确将民商案件调解工作作为民行监督重点工作来抓。定期召开分析评估会议,与法院就一定时期内调解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进行分析探讨,解决和完善调解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为辖区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去年,我院参与法院调解69件,办理申诉案件中促成调解1件,提前介入审查逮捕阶段轻微刑事案件和解3件,调解结案标的金额达450万多元,我院的民行工作做法得到上级院的充分肯定,在全市民行工作会议上作经验介绍,材料被自治区院工作简报采用。这种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十分明显的创新举措,还得到执法单位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事实证明,多元调解在民行“检调对接”的基础平台上,通过“民事申诉先行调解”、“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检法对接”等调解机制,履行民行检察职能,化解社会矛盾。该机制的运行,不但提高了民商事案件的调解率,还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有效化解了一大批民事诉讼纠纷,而且成功化解了一批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民间纠纷,为实现当地的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李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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